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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试行)

日期:2023-08-24

点击数:7384

发布来源:昭通市第三人民医院

作者:昭通市第三人民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严明行业纪律,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建立通畅的信息与技术交流渠道,增加透明度,保障医疗业务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169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22〕84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医院工作人员接待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生产经销单位从事宣传、推广人员(统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宣传、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技术服务人员,以及提交采购票据合同等相关资料的销售代表除外)。


本制度所称医务工作人员主要指医院内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使用、管理有关的人员。


二、职责分工


(一)药剂、设备、医用器械、耗材等有采购职能或有必要了解货物、服务等信息需求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接待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医院相关工作,按本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二)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接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对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医院有关奖惩制度给予处理。发现接待代表与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取消接待资格,给予警示提醒,并在预约登记表进行备注,再发生类似情况的,取消其在本院申请接待资格。


(三)保卫科应不定期采取实地、监控的方式进行巡查,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制止,留存证据,24小时内向院纪检监察室报备情况。


(四)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在医院门(急)诊、医技、住院楼等诊疗区域张贴“严禁医药代表进入诊疗区域”告示,在各科室及重点区域公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承诺和投诉举报电话。


(五)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管理责任,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直接管理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负科室管理责任,负责监督规范本管理范围内工作人员行为。


三、接待管理


按照“三定四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记录、有流程、有承诺)的原则,严格遵守“九项准则”要求,根据来访目的实行分类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一)预约申请


1、接待医药代表实行预约审批制。原则上需提前七天通过医院订阅公众号下载填写《医药代表接待预约审批表》(以下简称附件1),连同其他材料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接待职能部门邮箱进行预约申请。


药品、医用耗材项目:药剂科邮箱:ldxrmyyyjk@126.com,电话0870---8121020;


设备、医用器械项目:设备科邮箱:ldxrmyysbk@163.com,电话:0870—812 8685;


2、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供应商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4)医药代表需出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药代表有关备案信息表


(5)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详细资料(若有);


(6)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二)接待时间


原则上每月第二周星期三下午14:00-17:00(遇节假日或其他会议顺延一周)。如有特殊情况,各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确定接待时间,同时需向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备。


 (三)接待地点


鲁甸县人民医院接待地点为医院行政办公楼三楼党员活动室,如有特殊情况,各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确定接待地点,同时需向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备。


 (四)接待人员


1、接待职能部门原则上应安排不少于3名人员参与接待工作,1人负责组织交流和沟通工作,1人负责信息确认、签到与接待记录。


2、根据接待目的邀请相关院领导、行政职能部门以及涉及相关专业的临床科主任、骨干代表参加。


3、院纪检监察部门派人现场监督。


(五)接待流程


1、申请审核。接待职能部门根据医药代表发送的电子邮件进行资料完整性和形式审核,审查通过后,完善附件1。


2、预约确认及审批。接待职能部门根据《医药代表接待预约审批表》信息,知会有关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确认是否同意参加。同意的继续完善审批表,未同意的应及时反馈给医药代表,取消预约申请,并备注原因。并在接待日前3天将《医药代表接待预约审批表》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3、接待通知。接待职能部门应于2天前将接待审批情况通知医药代表,医药代表应填写《医药代表接待记录》(以下简称附件2)有关信息,下载《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以下简称附件3)签字盖章,连同其他资料签到时提交。准备产品介绍资料3份,接待现场提交。


4、组织接待。医药代表携带相关资料按约定时间和地点现场签到、递交资料,服从接待职能部门安排开展交流沟通工作。


5、接待记录。接待职能部门负责派人参照以下内容完善《医药代表接待记录》介绍内容。


(1)介绍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等信息;


(2)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


(3)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4)安排学术培训、开展学术推广等;


(5)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


6、接待资料归档。接待结束后,接待职能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接待所有相关资料,并归档备查。


四、监督管理


(一)严禁医药代表未经医院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首次违规的,由医院纪检监察室约谈涉事医药公司负责人,要求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情况;第二次违规将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相关产品6个月;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2年内禁止参与医院业务活动。


(二)除接待职能部门外,严禁医院其他科室和个人接待医药代表。有违反并查实的,扣发当事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全院通报批评,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规的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三)医院工作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的,当事人应严正告知,通知保卫科人员给予驱离,当事人和保卫科应于24小时内向纪检监察室分别报备情况。


五、其他


项目合同期间与合作商的沟通、协调无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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